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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196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创业者除了满怀激情地投身企业创办与经营,还需要具备法律常识与增强风险意识。

材料一:依法经营讲诚信

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最终选择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并支付货款。谁知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于是王女士找到卖家客服要求退货退款,以下是双方对话内容:

材料二:市场竞争需公平

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并进行依法公证。通过调查发现,该网店共在16款与华为同类型商品的标题中使用了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突出使用。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A公司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诉请对方立即停止其侵犯华为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辞典】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阅读材料一,运用“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知识,试分析客服的回答存在的逻辑问题。
(2)结合材料一,运用“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知识,帮助王女士有理有据地反驳客服,并说说王女士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3)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该案件属于何种诉讼类型?并谈谈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华为公司的诉求及理由。
23-24高二下·重庆·期中
知识点:尊重知识产权 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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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四包子铺”为北京当地一家百年老字号,其前身为二友居便饭铺。2015年3月,在停业多年后,华天集团授权所属公司华天二友居负责“西四包子铺”品牌的恢复和经营开发工作。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北京出现若干“西四包子铺”,其中一家海缘阁公司经营的西四包子铺,店铺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门牌牌匾上写着“记忆里的北京味”(如上图)。

华天二友居将海缘阁诉至法院,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行为并变更店铺名称,赔偿华天二友居1万元,还需在相关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海缘阁不服,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其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北京某法院驳回海缘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案件中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因。
(2)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影响原始创新。有人据此推断:保护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就能快速发展。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判断该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西四包子铺”为北京当地一家百年老字号,其前身为二友居便饭铺。2015年3月,在停业多年后,华天集团授权所属公司华天二友居负责“西四包子铺”品牌的恢复和经营开发工作。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北京出现若干“西四包子铺”,其中一家海缘阁公司经营的西四包子铺,店铺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门牌牌匾上写着“记忆里的北京味”(如上图)。


       华天二友居将海缘阁诉至法院,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行为并变更店铺名称,赔偿华天二友居1万元,还需在相关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海缘阁不服,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其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北京某法院驳回海缘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影响原始创新。有人据此推断:保护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就能快速发展。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判断该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缘起】一颗“青花椒”搅动了全国餐饮界的神经。全国多地数十家餐馆被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甲”)起诉侵权,理由是其在店名、莱名中使用了“青花椒”字样。


【分歧】甲认为:“青花椒”商标持有者,在饭店、餐厅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该公司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四川省某地”青花椒鱼火锅店”   (下称“乙”)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牌匾上使用,店招标识包含了“青花椒”三字,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遂以乙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乙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本店招牌上“花椒”两字是对鱼火锅所用调味品的描述性使用,用它做招牌不能算侵权。

【裁判】(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商家乙一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请你分析该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的依据。

被告商家乙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 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乙与被上诉人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甲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权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乙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结合材料,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请你阐明该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结果的价值导向。
(3)甲公司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需要做好哪些诉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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