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会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材料,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及社会意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命名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同时,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费用。对此,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就使用雷锋姓名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六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姓名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文化知识,分析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
A.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判令该公司停止相关宣传并公开赔礼道歉 |
B.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承载于雷锋精神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 |
C.该公司商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特定身份权 |
D.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个人信息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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