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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较难0.4 引用1 组卷272
“乌苏”告“鸟苏”,法律来支持。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并于2006年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乌苏啤酒在国内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与乌苏啤酒包装高度相似的“鸟苏”啤酒,仅在商标上有一点之差。乌苏公司认为此行为构成侵权,并将相关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需停止侵权、赔偿乌苏公司208万元,并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要求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1)请根据此案例,编写一个符合逻辑规则的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论:所以,鸟苏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2)结合材料,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法院为何会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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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简单判断的演绎推理办法尊重知识产权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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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基本案情】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产品企业,也是规模较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和大量广告宣传,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并荣获诸多荣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ARROW”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授权,擅自在淘宝平台上开设“信中精品国贸仓”店铺,销售的卫浴产品在正面显著位置使用“ARROW”字样,其产品《合格证》、《服务手册》及其他标签均使用“ARROW箭牌卫浴”字样。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本案中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2)司法三段论,是指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归入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而得出判决结果的一种推理方法。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编写一个陈某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三段论。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案例一   S荔枝是H市公用区域农产品品牌,2019年3月,H市农技中心取得“H市S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丁公司于2019年7月注册“S荔枝”商标。2022年5月,丁公司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以海口乙公司在包装箱上使用“S荔枝”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S荔枝”是地方政府打造的特色农业品牌,“S荔枝”作为注册商标在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乙公司对“S荔枝”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丁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二       C市B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先后开有三家火锅店,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H市D公司火锅店于2018年5月开业。B公司发现D公司的门店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等17元素与其门店装潢相同或者相似,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之后,B公司以D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省高院审理后判决,D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B公司相同或近似的17项装潢,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

据此,有人作出以下推理,

①只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我的公司没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以,我的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我公司(服务公司)不是商品经营者(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产品),所以,我公司可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上述两案例的判决依据,并总结两条对企业经营和维权的启示。
(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评析两条推理的结论是否保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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