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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适中0.65 引用6 组卷15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09年,J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到2020年12月,J公司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公司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

2023年,J公司发现在湖南、贵州、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出现了C公司的多家店铺,不仅门店的装修风格与其近似,连使用的商标相似度都很高均为手握红辣椒的鸭子与文字组合,C公司官方网站还将门店照片与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宣传。J公司认为C公司此举构成侵权,将C公司诉至法院。

C公司辩称,两款商标的重点比对部分在于“J味”和“C味”两字,而“C”与“J”两字字形明显不同,读音也相差甚远,二者不构成近似,公众很容易将两者区别开来,不会产生混淆的问题;而商标中的鸭子图案与原告的鸭子图案具有明显的区别,辣椒作为红色是通用的颜色,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阐述理由。
2024高三下·辽宁·专题练习
知识点:尊重知识产权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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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案例一   S荔枝是H市公用区域农产品品牌,2019年3月,H市农技中心取得“H市S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丁公司于2019年7月注册“S荔枝”商标。2022年5月,丁公司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以海口乙公司在包装箱上使用“S荔枝”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S荔枝”是地方政府打造的特色农业品牌,“S荔枝”作为注册商标在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乙公司对“S荔枝”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丁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二       C市B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先后开有三家火锅店,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H市D公司火锅店于2018年5月开业。B公司发现D公司的门店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等17元素与其门店装潢相同或者相似,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之后,B公司以D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省高院审理后判决,D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B公司相同或近似的17项装潢,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

据此,有人作出以下推理,

①只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才构成不正当竞争,我的公司没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以,我的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我公司(服务公司)不是商品经营者(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产品),所以,我公司可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上述两案例的判决依据,并总结两条对企业经营和维权的启示。
(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评析两条推理的结论是否保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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