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3 组卷585
沈某与王某系情侣关系,在一年时间里,沈某共计向王某进行支付宝转账23400元,微信转账56077元。王某向沈某出具借条:本人王某不间断从沈某处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借到79477元。借款到期后,王某称沈某的转账记录大多为“1314”“520”和“920”等表达情感的数字,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而非借款行为,拒绝还款。该案例中( )
A.借条属于重要的物证,沈某可据此要求王某偿还款项 |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根据现有证据王某承担不利后果 |
C.这些款项不会仅因为金额的特殊性而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 |
D.虽达成借款合意,但基于情侣关系的特殊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 |
2024·江苏南京·二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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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某向戴某借款,戴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张某20000元后,连借条都没要,后张某一直未归还。戴某因多次催收未果,于2023年以转账凭证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在法庭上,张某则称戴某的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非借贷行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提出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该项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B.如果双方不服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进一步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
C.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戴某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
D.借贷行为有风险,应注意形成债权凭证,及时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
朱某与刘某曾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朱某以经营花店为名多次向刘某借款,总金额达2万余元,刘某出具借条。分手后,刘某要求还款,但朱某称刘某的转账大多为“1314”“520”等表达情感的数字,转账系赠予行为而非借款行为,拒绝还款。刘某遂至法院起诉。本案中( )
A.朱某作为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
B.借条和转账记录属于重要的物证,刘某可据此要求朱某还款 |
C.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朱某作为被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
D.法院判决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
2013年王某向吴某借款,吴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王某18000元后,连借条都没要,后王某一直未归还。吴某因多次催收未果,于2023年以转账凭证为证据,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在法庭上,王某则称吴某的转账行为系赠与行为,非借贷行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其民事关系的客体是18000元 |
B.如双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可向上级专门法院提起上诉 |
C.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吴某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
D.证据是打官司的关键砝码,应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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