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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单题 容易0.94 引用4 组卷399
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一子一女。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小余。余老伯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包括房屋A一半份额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给女儿小王继承。2024年2月,余老伯因病离世。该遗产处理时,大儿媳代表孙女小小余(尚未成年)表示异议,理由是该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在此案中(     
A.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来解决遗产纠纷
B.有见证人见证是该遗嘱合法的必要条件
C.小王已经依法取得房屋A的部分所有权
D.小小余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部分遗产
2024·江苏南通·三模
知识点:认识调解与仲裁薪火相传有继承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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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澎湃新闻》2024年4月6日《老人生前留遗嘱把所有遗产给女儿,11岁孙女起诉要求分割》的报道称: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2024年3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主治医生在场作证。其老伴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大儿媳认为,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假如你是法官,对小余的财产诉求,你认为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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