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典型案例,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典型案例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索赔4.6万元。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在最终判决中明确:原告张某,为获取高额赔偿,故意将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因此仅支持其按照46枚咸鸭蛋一次结算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2.2×46×10=1012元。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的法理依据和社会意义。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报告中针对“知假买假”索赔乱象发布了典型案例: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的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为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第二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不符合消费习惯为由不予支持,依法认定总价款101.2元为“生活消费”,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共1012元。
相关资料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生活消费需要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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