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主观题-材料分析题 较易0.85 引用1 组卷12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22年底,赵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3年8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王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上述事实,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说明理由。
(2)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女士的主张?结合材料,说明理由。
23-24高二下·辽宁鞍山·阶段练习
知识点:走近合同 夫妻地位平等保障各类物权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类题推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黄某(已故)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6.09%。当天,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某银行在对黄某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1年7月,黄某尚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含罚息、复利)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0年3月死亡,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总利。

【法院查明】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5年4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材料中所订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法律链接】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对某银行的诉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在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后,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到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小王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说明理由。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