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刷脸进门、刷脸入站……如今,刷脸仿佛已经成为了生活的常态。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基本案情】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2021年6月,徐某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姑苏区某售楼处看房,了解一下行情。同年12月,徐某准备入手一套房屋,于是找到B中介公司,在其工作人员小言的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小言承诺,商品房销售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返还给徐某。
徐某便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后,小言却告知徐某,售楼处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访过,只能按之前到访的算,属于自然来访客户,无法支付佣金,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其确认。
徐某这才知晓某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按照某置业公司内部的规则,已经认定徐某认购房屋时属自然客户,不属于任何中介机构客户,所以徐某也无法获得返利。
于是徐某将开发商起诉至姑苏区法院。
(1)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结果,并说明理由。(2)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请运用所学知识就“刷脸”时代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二点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我们已经进入“刷脸”时代。支付、解锁、进站,“刷脸”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捷,然而一旦被滥用,就会成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背后元凶。
【案情简介】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于2021年6月在A中介公司陪同下,来到某置业公司售楼处看房,了解行情。同年12月,在B中介公司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B公司承诺交易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返还给徐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徐某被告知因售楼处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访过,不是新到访客户,无法支付佣金,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徐某确认。徐某这才知晓该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判决】
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
材料一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我们已经进入“刷脸”时代。支付、解锁、进站,“刷脸”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捷,然而一旦被滥用,就会成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背后元凶。
【案情简介】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于2021年6月在A中介公司陪同下,来到某置业公司售楼处看房,了解行情。同年12月,在B中介公司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B公司承诺交易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50%返还给徐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徐某被告知因售楼处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访过,不是新到访客户,无法支付佣金,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徐某确认。徐某这才知晓该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判决】
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
材料二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周某为外卖平台配送员,提供配送服务并接受考核。甲公司为该平台运营方。某天,周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诊断证明书上传至平台请假。几天后,周某发现平台以未完成考核任务为由扣除周某工资。周某不服,要求甲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并返还所扣工资。甲公司以周某自愿提供劳务服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周某一气之下在网络上发布辱骂、诋毁甲公司的视频,点击量达上万次。
材料三 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一是新业态用工模式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二是社会保障覆盖不到位,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难与平台建立固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利用法规漏洞,不愿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普遍存在沟通协调不畅、申诉渠道少、缺乏协商、调节等问题。
(1)假如你是一位媒体评论人,根据上述案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自拟题目,写一篇短评。要求:①围绕主题,逻辑清晰;②论据充分,角度完整,学科术语使用规范;③字数在200字左右。
(2)结合材料二,分析周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恰当?周某应如何维权?
(3)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应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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