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明确。本案的判决,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让法律和现实有效衔接。
【案情】杨某某为残疾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同镇顾氏三兄弟尽心照料其饮食起居,杨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承担住院费用。2021年1月,杨某某去世后,顾氏三兄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杨某某去世后财产无人管理,顾氏三兄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判决】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顾氏三兄弟虽然没有赡养杨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承担医疗费用,使杨某某得以安享晚年,构成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遂作出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生效后,太仓市民政局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杨某某的遗产进行清理,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分割决定书》,将杨某某遗产分配给了顾氏三兄弟。
材料二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
【缘起】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
【争议】李女士:只要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就应当认定为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支付加班费。我长期从事该项工作,科技公司应支付我加班费。
科技公司:劳动者只有在工作时间付出实质性劳动,才能证明为工作。李女士工作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李女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
【查实】法院根据李女士的工作职责并结合聊天记录、排班表、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事实认定李女士行为构成加班。
(1)结合材料一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价值。(2)结合材料二并运用演绎推理的相关知识,分析李女士和科技公司的推理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为说明理由。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负责人,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该公司的不定时工时制度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后,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科技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余小时,要求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其加班费40余万元。对此,科技公司主张,李女士与本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已有合同约定。李女士下班后、周末及节假日涉及的工作内容就是负责在客户微信群中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简单回复,期间可以进行日常的生活活动,并非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此类关于“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备受社会关注。网民赵某说:“在数字时代,员工通过网络方式投入时间和付出劳动,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并支付劳动报酬。若李女士没有通过网络方式投入时间和付出劳动,科技公司则不需要认定工作时间并支付劳动报酬。”
(1)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和科技公司的主张,并说明理由。(2)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材料中赵某的话存在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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