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无儿无女,一直独自居住,有一同胞弟弟乙甚少往来。邻居丙常到甲家中为其做饭、陪其聊天,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经协商,甲与丙订立书面监护协议,约定丙作为甲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2022年8月甲因病住院,丙一如既往关心照顾甲,6个月后甲去世,丙在整理甲遗物时发现甲于2019年3月30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其内容为甲去世后将其自有房屋赠与丙。
2023年2月,乙得知甲去世并将房屋赠与丙的消息后,便主张该房屋继承权并提起诉讼乙认为,自己作为甲之胞弟,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遗嘱无效,丙无权取得该房屋,丙辩称,遗嘱有效,自己愿意接受遗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张爷爷是一位九十高龄的老人,有一处四合院,老伴去世得早,几个子女也早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张爷爷与孙子张小帅相伴相依,一起居住在张爷爷的四合院里,张爷爷想把四合院留给孙子张小帅继承,其他财产则由儿女们平均继承。2021年2月,张爷爷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中明确表明张爷爷去世后,这套四合院由张小帅继承,张小帅知晓后一直未作任何表示。2023年9月,张爷爷去世,此时张小帅正在留学,得知爷爷去世的他悲痛欲绝,连忙赶回来料理爷爷的丧事,然后又匆匆赶回去上课。2024年1月,张小帅回国,他拿出公证后的遗嘱,希望按照老人家的遗愿,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但遭到了张爷爷儿女的反对,并因此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齐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高先生夫妇未生育子女,2010年与小万经公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小万自愿对高先生夫妇养老送终,当二人故去,小万享有接受高先生夫妇名下全部财产。之后,小万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高先生夫妇的生活起居。2019年,高先生去世后,高夫人经公证收养小万为养女。2022年,高夫人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近日我与小万相处不快,已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现宣布,我去世后,全部财产由我妹妹小朱继承。”后法院依法解除二人收养关系。2023年高夫人去世,小朱依据遗嘱继承优先原则认为高夫人的遗产应由其全部继承。小万遂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决遗嘱无效。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某校高二学生围绕本案展开讨论,以下是两位学生的观点。
甲:小万之前是高夫人的女儿,现在不是高夫人的女儿,这并不影响小万继承遗产。
乙:法院应该支持小万的主张,也应该支持小朱的主张。
(2)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甲和乙的观点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并指出原因。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