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邻里间的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倡导。现实中,邻里纠纷多因琐事而起。
案件回顾 | 李甲家住在坡下,为防止雨水冲坏自家房子,他在村村通路上修建水泥路障,致使雨水顺坡下流时改变方向,对邻居李乙家房子后墙造成冲刷损坏。李乙多次找李甲协商拆除路障未果,一纸诉状将李甲告上法庭。 |
法律纠纷 | 李甲认为:雨水的排放只要尊重自然流向,就不构成侵权。我修建水泥路障尊重了自然流向,所以不构成侵权。李乙认为:雨水的排放既要尊重自然流向,又要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否则构成侵权。李甲修建水泥路障既没有尊重雨水的自然流向,又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六条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法律判决 | 法院判决李甲拆除水泥路障,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案件后续 | 经法院协调,在涉案水泥路旁修建边沟、架设暗管,从根本上解决引发矛盾的雨水问题。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邻里间的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倡导。现实中,邻里纠纷多因琐事而起。
基本情况 | 谭某与王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王某居住房屋位于谭某楼下。 |
法律纠纷 | 由于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某将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对房屋的漏水妨害,赔偿损失。 |
法院查实 | 经法官现场勘验:王某房屋内厨房部位存在受损情况,现在屋顶漏水现象已经停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谭某对案涉房屋有维护检修之义务,故谭某应当对王某房屋的损失予以赔偿。 |
邻里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邻里间的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倡导。现实中,邻里纠纷多因琐事而起。
案件回顾 | 林某在阳台上方搭建铝夹芯板材质的雨棚,住在其楼上的黄某发现该雨棚正处于他家客厅及卧室窗户下方,不仅影响美观且会产生较大噪音。黄某多次找林某协商拆除雨棚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 |
法律纠纷 | 林某认为:只要搭建雨棚不危及建筑物安全,就不构成侵权。自己搭建雨棚没有危及建筑物安全,所以不构成侵权。 黄某认为:只有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造成损害,才不构成侵权。林某搭建雨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法院判决 | 林某拆除雨棚,恢复原状。 |
(2)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邻里间的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倡导。现实中,邻里纠纷多因琐事而起。
案件回顾 | 阿华在某小区沿街店面经营酸莱鱼餐馆,而丁先生,就住在他楼上。丁先生发现阿华店面的厨房和排气烟囱都安装在他家卧室楼下,产生大量油烟、噪音等,同小区的其他住户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丁先生在双方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将阿华告上法庭。 |
法律纠纷 | 丁先生的观点:阿华的小吃店在营业期间产生的大量油烟、噪音、酸菜鱼的特殊气味,我们根本无法开窗户,严重影响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而且,小区的其他住户也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阿华的观点:我是合法合规经营餐厅,烹饪方式主要是蒸煮捞,没有煎炒炸,几乎不产生油烟,而且厨房也有安装油烟净化器、静音送风机、相关设备包裹了减震降噪棉,城管部门也出具了指标检测合格的证明。 |
法院查实 | 经法官现场勘验:阿华的餐馆并无油烟专用排放通道,厨房内安装的油烟净化设备排至其后橱窗外,排烟出口位于丁先生房屋后阳台下方,住在房子里的人能够感觉到排烟情况和饭店中的食物味道。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法律判决 | 法院对丁先生请求阿华餐馆移除现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以停止侵害予以支持。 |
案件后续 | 该案宣判后,阿华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阿华主动对其小吃店进行了整改,并得到了丁先生和其他业主的确认,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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