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甲公司与《国潮手绘唯美仙鹤图案手绘插画》(简称《插画》)的作者王某签订《版权归属协议》,约定甲公司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2022年7月,甲公司经申请取得《插画》的登记证书,作者王某,著作权人为甲公司。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该美术作品《插画》的著作权以7000元转让给乙公司。
2022年12月,乙公司发现邵某某在某宝网店中以每件0.9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插画》的商品。乙公司认为邵某某构成侵权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乙公司要求被告邵某某停止销售该商品并予以高额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案涉图标版权的原创者,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且销售数量极少,故不存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原告认为的侵权及高额赔偿诉求是不成立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1994年,甲媒体委托张某为即将拍摄的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张某先用铅笔勾勒了三个人物概念图。后由甲媒体在原基础上进行再创作,重塑了三个人物形象,载明“人物设计:张某"。
2012年,张某与乙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并交割。乙公司向A省版权局成功申请三个人物概念图的作品登记,作者为张某,著作权人为乙公司。
2013年,甲媒体就重塑的三个人物形象图向B直辖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相应作品登记证书,作者为张某,著作权人为甲媒体。
2019年,甲媒体发现乙公司已把重塑的三个人物形象图,加载至某商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甲媒体认为乙公司构成侵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