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
2003年9月,我国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立法层面的重大突破,涵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的办案活动。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
(1)结合材料一和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材料二 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管理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随即开始“改造旧社会,建立新中国”,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以人民公社、单位制和户籍管理为核心的社会管控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城市的社会领域改革日趋深入,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创新,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初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
(2)结合材料二和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我国社会治理是如何从大国之治迈向强国善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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