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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单题 适中0.65 引用1 组卷44
原告陈某全与被告马某华系同学关系,2021年9月22日,被告称加油站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1月30日还清,口头约定月息10‰,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既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马某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陈某全向本院提供打款凭证打印件一份、借条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全借款40000元,利息2531元,合计42531元并自2023年4月1日起以40000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陈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     
①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②打款凭证和借条属于诉讼证据中的物证
③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④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22-23高二下·河南南阳·期末
知识点: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很抱歉,登录后才可免费查看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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