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夫妇未生育子女,2010年与小万经公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小万自愿对高先生夫妇养老送终,当二人故去,小万享有接受高先生夫妇名下全部财产。之后,小万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高先生夫妇的生活起居。2019年,高先生去世后,高夫人经公证收养小万为养女。2022年,高夫人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近日我与小万相处不快,已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现宣布,我去世后,全部财产由我妹妹小朱继承。”后法院依法解除二人收养关系。2023年高夫人去世,小朱依据遗嘱继承优先原则认为高夫人的遗产应由其全部继承。小万遂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决遗嘱无效。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某校高二学生围绕本案展开讨论,以下是两位学生的观点。
甲:小万之前是高夫人的女儿,现在不是高夫人的女儿,这并不影响小万继承遗产。
乙:法院应该支持小万的主张,也应该支持小朱的主张。
(2)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甲和乙的观点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并指出原因。严某和徐某系夫妻,二人共有一套价值400万的A房产。二人育有一女严甲,一子严乙。严某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孙子严丙(系严乙之子)。2018年10月2日严某去世,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房屋由严丙及徐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2018年11月26日,徐某亦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名下房屋遗赠给严丙。徐某于2019年4月27日死亡,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该遗嘱。2019年6月2日,严甲、严乙、严丙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A房产(产权份额严丙和徐某各占一半)中徐某名下的产权份额由甲、乙、丙共同继承,严丙继承其中的40%,严甲继承30%,严乙继承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上海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请求法院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至于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官主持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据。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民法典》这一继承规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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