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许多居民饲养起了宠物狗,但由此引发的吠抚民、火美伤人、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给其他居民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引发邻里矛盾。
赵某7岁的儿子在小区楼下玩耍时,被王某牵着的烈性犬抓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事发时,赵某在小区内散步,并未在现场。赵某赶来后,以王某对宠物管理不善和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为由提出赔偿要求。王某认为,如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我没有过错,所以,我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认为,物业不负责宠物的管理,狗咬伤居民与自己无关。
相关链接:《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意合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该事件中的责任归属。
(2)运用所学逻辑知识,说明上述事件中王某的推理是否正确。
(3)请运用辩证思维方法为破解不文明养狗难题提出建议。
李某8岁的儿子在小区楼下与小伙伴玩耍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事发时,李某在小区内散步,并未在现场。李某以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害为由提出赔偿要求,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发现,几个月来,小区刘某几乎每天都对这只流浪狗进行投喂,责任应该由刘某承担。物业公司与刘某相互推诿,均表示对此不承担责任,李某遂将小区物业和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如果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人,那么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流浪狗不是自己饲养的,所以自己不应担责。
物业:物业不负责流浪狗的管理,流浪狗咬伤居民与自己无关,李某作为监护人监管不力,责任自负。
李某:自己虽然是监护人,但是狗咬人不可预见,责任应当由物业和刘某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说该案件中的责任归属。
(2)有些小区业主喜爱养宠物。某些业主允许宠物到处便溺,不仅影响小区环境、传播疾病,也容易引起邻里纠纷。请运用辩证思维方法,为破解不文明养狗难题提出三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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