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某大学举行的110周年校庆捐赠仪式上,校友吴某宣布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1100万元,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捐赠仪式后,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因迟迟没能收到捐款,而将吴某告上法庭。2022年7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首次开庭。吴某在庭上表示,之所以没有履行捐款承诺,是因其在经营中资金遇到困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原告1100万元。2023年2月,吴某因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1)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角度,谈谈上述案例对你的启示。
(2)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赠与义务,分别运用了哪些逻辑推理形式?推理依据的前提是什么?
2022年,江苏某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引发网友热议。
案件回顾:
事情的起因:年迈的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于是老张与小张父亲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会同,成交价为10元。将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
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家庭矛盾。老张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而小张及其父大张则认为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传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的自愿赠与。双方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各执一词,但双方均认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
《民法典》相关内容: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此案作出评析。
(2)有同学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得出以下观点,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作出评价。
A.民事活动中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就是赠与合同。 |
B.买卖合同是合同,赠与合同不是买卖合同,所以,赠与合同不是合同。 |
C.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的不是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则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小陈为老陈的独生子,2002年8月出生,2023年4月准备去领取结婚证。领结婚证前,小陈向父亲提出,希望父亲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老陈听说儿子要成家十分开心,承诺出资100万元,并与小陈签署了一份赠与书面协议。然而,冷静下来的老陈在计算了自己的资产后发现,自己实际拿不出那么多购房的钱,于是和儿子表示不再出资。小陈听到后十分生气,与老陈吵得不可开交。小陈一怒之下将老陈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与行为。小陈则坚持认为,父亲有义务为其购买婚房,且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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