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蔡某是婆媳关系。2021年12月底,罗某唯一的儿子林某意外死亡。林某名下无房产,生前在婚后工作的工厂股份折合人民币18万多元,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13万多元,此外无其他财产。林某的父亲早年已过世,母亲罗某独居于家中老房,林某与妻子蔡某婚后在外租房居住,无共同抚养的子女。老房子在林某父亲名下,但林某父亲过世后,林某和姐姐均放弃继承该房子并进行了相关公证。
罗某年岁已大,要求继承林某的一半遗产和独占老房子。蔡某不认可,婆媳之间产生矛盾。2022年3月,罗某到当地司法所求助,申请人民调解。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让婆媳俩对法定继承制度有了正确清晰的认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析和疏导,把往日婆媳情分作为情感铺垫,以情融法、以法释理,逐步软化并开解双方“心里的疙瘩”,婆媳遗产继承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1)假如你是人民调解员,你将如何通过法律讲清财产的归属?
(2)结合材料,说明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
年逾六旬的王乙在家排行老二,一生未婚,对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算孝顺。
【纠纷】
王乙不幸被确诊胃癌晚期,哥哥王甲一家对其悉心照顾,无微不至,但弟弟王丙对其却一直不闻不问。临终之际,意识尚清醒的王乙让王甲找来两位邻居,当面表示为了报答哥嫂一家,自己的唯一财产,价值100万的房产在他去世后要留给侄子,即王甲的儿子。王乙让哥哥王甲在病床边把这些内容记录在纸上,并用尽力气在这份遗嘱上签名、写日期、按手印,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也郑重地签上了名字。
王乙去世后,王丙认为王乙所立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割王乙房产,王甲和儿子不服,为此两家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录)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化解】
因两家未能达成合意,王甲及儿子向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通过沟通,王丙也愿意调解,调解员遂前往调解。
调解员通过走访医院及小区,了解到王甲确实常年悉心照顾王乙,陪同就医。当时在场见证的邻居也证明王乙那时意识非常清楚,遗嘱确实是王乙的真实意愿,而王乙的母亲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调解员对两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协议:房产归王甲儿子所有,由他给王丙20万元作为补偿。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应坚持什么原则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组卷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能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如您发现相关试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组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