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所在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合理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在该案之前,事故死者的家属已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律师了解到负责审理案件的一位法官是其中一名被告的近亲属,因此向法庭提出该法官回避的申请。经核实,法庭同意原告律师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1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1)结合材料,分析上述案例中各方当事人是如何行使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的。
(2)指出上述两则案例的诉讼类型,并结合材料说明在举证责任上二者有何区别。
【案情回溯】
2023年6月中旬,刘某从微信上了解到湘潭市S快递有限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在与公司H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于6月24日在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7月6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撞,车祸造成刘某骨折,当日入住医院。
9月8日,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0月11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S快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S快递公司不服,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核实】
原告S快递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S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5.5元,附言“7月”。 ◆第三人刘某需要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均由原告S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原告的指挥,无自主决定权,因此,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申请、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院判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一:第三人刘某与原告S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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